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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曾幼梓与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幼梓,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曾幼梓。被申请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小勇。2015年6月17日,申请人曾幼梓以被申请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天星支行××××××、×××××、×××××帐户上及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迎丰路支行×××××帐户上的银行存款6400000元。杨湘洪自愿用其名下的座落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粮油市场的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周秀英自愿用其名下的座落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大道的证号为怀房权证河字第××、×××号房产作为申请人曾幼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幼梓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天星支行××××、×××××、××××帐户上及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迎丰路支行×××××帐户上的银行存款6400000元;二、查封杨湘洪座落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的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三、查封周秀英座落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大道的证号为怀房权证河字第××号、怀房权证河字第××号房产。房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志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