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贾爱民、XX芳与牛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民,XX芳,牛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贾爱民,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恩村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1号。委托代理人XX芳,系贾爱民妻子。原告XX芳,女,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恩村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1号。被告牛戈,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王褚乡新店村17号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爱民、XX芳诉被告牛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爱民、XX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