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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贾爱民、XX芳与牛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民,XX芳,牛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贾爱民,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恩村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1号。委托代理人XX芳,系贾爱民妻子。原告XX芳,女,汉族,1982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恩村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1号。被告牛戈,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王褚乡新店村17号附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爱民、XX芳诉被告牛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爱民、XX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