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白占定诉被告张春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占定,张春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白占定,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陕西省塞县人,农民,住安塞县王窑乡白渠行政村白渠村023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903012518。被告张春满,男,汉族,50岁,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住安塞县王窑乡白渠行政村白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占定诉被告张春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与被告张春满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占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占定承担。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