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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茂琼与林花宁、林性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琼,林花宁,林性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陈茂琼,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金,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花宁,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林性禄,男,汉族,住平潭县。原告陈茂琼与被告林花宁、林性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林性禄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中湖路房产予以查封。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两被告与原告协商,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陈茂琼负担。审判员  任魁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