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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刑初字第001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75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云阳县路阳镇邮政银行ATM机里取款时,发现被害人邓某某的银行卡留在ATM机内没有取出。余某某遂分三次不用输入密码便用邓某某的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已将7000元归还被害人邓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相关强制措施文书等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指认照片,云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监控视频光盘,证明,收条,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童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