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磊、蔡每繁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磊,蔡每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王磊,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申请人蔡每繁,住重庆市彭水县。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11日,申请人蔡每繁经王磊介绍向陈生青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发生后,因蔡每繁做生意亏本后无力偿还借款,王磊代为偿还陈生青本息共计34.8万元。2015年3月12日,蔡每繁向王磊出具借款34.8万元的借条一份,双方在张家界市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2015)张定联民调字第4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被申请人蔡每繁���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申请人王磊偿还借款本金叁拾肆万捌千元;二、其他事项均无异议;三、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生效。2015年5月27日,申请人王磊、蔡每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张家界市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5)张定联民调字第4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内容明确,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二申请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调解协议系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人王磊、蔡每繁要求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界市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5)张定联民调字第43号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