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俊与张永平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张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9-1号原告王俊,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张永平,男,汉族,1982年7月4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王俊诉被告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张永平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其名下账号为4271470151130541225金额为30000元整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亦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财产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王俊名下账号为4271470151130541225金额为30000元整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存单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