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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大建,夏毅与张兴文,吴光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建,夏毅,张兴文,吴光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赵大建,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夏毅,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兴文,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吴光友,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建、夏毅诉被告张兴文、吴光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大建、夏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大建、夏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大建、夏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建、夏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交纳1250元,由原告赵大建、夏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晓菲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人民陪审员  潘明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