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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赛与曹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赛,曹董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赵赛,住正定县。被告曹董,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赛与被告曹董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赛撤回对被告曹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 判 长  闫建霞人民陪审员  孙晓阳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