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赛与曹董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赛,曹董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少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赵赛,住正定县。被告曹董,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赛与被告曹董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赛撤回对被告曹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 判 长 闫建霞人民陪审员 孙晓阳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