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曹正喜与孙荣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正喜,孙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曹正喜。被执行人孙荣秀。申请执行人栾国平与被执行人孙荣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款58215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荣秀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孙荣秀无银行存款、汽车,其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街道XX社区XX组XX号的房产所占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依法不宜处置。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偿还,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被执行人已给付8000元,该款为本金。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且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