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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川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花福与张宗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花福,张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张花福。被执行人:张宗俊。申请执行人张花福与被执行人张宗俊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7)川民一初字第2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宗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花福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第23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寅审判员  孙军峰审判员  谭爱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