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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张涛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182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邓华,地址: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09******-X。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胜利中路南红旗东巷52号,身份证号:3421*********5。本院在执行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张涛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5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15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行非审字第0013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