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黄民初字第0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于吉祥与于广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吉祥,于广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黄民初字第02430号原告:于吉祥,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广坛,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吉祥与被告于广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吉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吉祥承担。审 判 长 李朝霞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