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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黄民初字第0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于吉祥与于广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吉祥,于广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黄民初字第02430号原告:于吉祥,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广坛,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吉祥与被告于广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吉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吉祥承担。审 判 长  李朝霞审 判 员  许淑月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