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XX与 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刘XX,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西寨居民区,村民。被告刘XX,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城关镇西寨居民区,村民。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入赘到原告家。2005年6月9日女儿刘怡昕出生,现正在上小学,2012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可,随后被告外出打工,开始对家庭漠不关心,自2010年原告之父卧床不起后,被告根本不顾及老人、家庭及孩子,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后从不与家里联系,也不尽家庭及抚养孩子的义务,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坚决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刘怡昕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刘XX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2、白水县城关镇泰山庙社区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之夫刘XX外出打工多年,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刘XX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8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刘XX入赘到原告家。2005年6月9日生女儿刘怡昕,现正在上小学。2012年11月26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初关系尚可,随后被告外出打工,自原告之父生病后,被告因照顾及老人、家庭及孩子不周,双方为此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元月份被告离家出走,未与家里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离家后,长期不尽丈夫义务,不抚养子女,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女儿刘怡昕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财产部分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离婚。2、婚生女儿刘怡昕暂由原告刘XX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昌鹏审 判 员 问会娣代理审判员 魏 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