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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谷会乾与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会乾,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谷会乾。被告林勇。本院在受理原告谷会乾与被告林勇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谷会乾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会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会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会乾负担。审判员  王鹏勃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