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谷会乾与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会乾,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谷会乾。被告林勇。本院在受理原告谷会乾与被告林勇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谷会乾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会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会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会乾负担。审判员 王鹏勃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