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同森与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森,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森,男,1956年5月7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煜晰,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1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秦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同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04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同森向本院递交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同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41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