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蔡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震,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鞍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5甲-40003。1980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5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2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震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兵、王塞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蔡震在辽阳市中心医院肿瘤内一科215病房内,盗取被害人贾XX现金人民币1100元,被贾XX发现后被迫放弃。后于凌晨3时许,先后在该院16楼外科走廊及13楼电梯大厅内,盗取被害人李XX的iphone4手机一部、银项链一条、衣服裤子一套、男士鞋一双、现金人民币200元,以及被害人秦XX现金人���币700元。2014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震在鞍山市立山区曙光医院14层ICU病房外,盗取被害人李XX斜挎包一个,包内装有深棕色钱包一个及iphone6手机一部。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XX的iphone4手机及男士鞋分别价值人民币600元、286元,被害人李XX的iphone6手机、斜挎包及钱包分别价值人民币4700元、356.40元及171.85元。案发后,被告人蔡震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蔡震的供述,被害人贾XX、李XX、秦XX、李XX的陈述,证人薛XX、陈XX、吴XX的证言,户籍证明、被盗物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但其着手实施犯罪时因其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震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在鞍山曙光医院作案那起,被害人的包里没有iphone6手机。其对其他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震在鞍山市立山区曙光医院14层ICU病房外,盗取被害人李XX斜挎包一个,包内装有深棕色钱包一个及iphone6手机一部。现挎包和钱包已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李XX的iphone6手机、斜挎包及钱包分别价值人民币4700元、356.40元及171.85元;2014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蔡震在辽阳市中心医院肿瘤内一科215病房内,盗取被害人贾XX现金人民币1100元,被被害人贾XX发现后将钱款返还;后于凌晨3��许,先后在该院16楼外科走廊及13楼电梯大厅内,盗取被害人李XX的iphone4手机一部、银项链一条、衣服裤子一套、男士鞋一双、现金人民币200元,现男士皮鞋一双、iphone4手机及银质项链已返还;以及被害人秦XX现金人民币700元。被害人李XX的iphone4手机及男士鞋分别价值人民币600元、286元。案发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被告人蔡震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30日凌晨1时左右我来到辽阳市中心医院肿瘤病房一科,我进了一个病房看见门口挂着衣服,我就把衣服里的钱偷了出来。后来我被发现了我就把钱还了回去,期间我从包里拿出了一把向刀的东西,但是不是刀,那个老头说是1100多元但是我没数。后来我又坐电梯来到了另一层,我看见电梯大厅里有一张床,枕边放着一件衣服,我就把衣服里的钱偷走了,我没数多钱。然后我又到了���一层,看见一张病床上睡着一个男的,我把他枕边的苹果4手机和200元钱和他的衣服裤子和鞋一个银链偷走了。2014年12月28日4时30分许我来到鞍山市立山区曙光医院,多少层我记不住了,在医院看见一个男子在一张床上睡着了,我把他的斜挎包偷走了,里面有一个钱包,但是没有钱,我没看见有手机。2、被害人贾XX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30日凌晨,我在辽阳市中心医院肿瘤内一科215病房有个男子偷我的钱,后被我发现,他还拿刀威胁我,我堵住他不让他走,他就把钱还给了我后,就跑了。他偷了1100多元。3、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30日凌晨我在辽阳市中心医院16楼外科走廊加床睡觉时被偷了,现金200元左右、苹果4手机一部,鞋一双、衣服裤子一套还有银项链被偷了。4、被害人秦XX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30日凌晨,我在辽阳市中心医院13��电梯大厅里睡觉时700元钱被偷了。5、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8日我在鞍山市立山区曙光医院14层ICU陪护,我在走廊床上睡着了,我醒了的时候发现我的包被盗了,里面有一部苹果6手机,和几张银行卡。6、证人薛XX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30日2点30分左右,我在辽阳市中心医院肿瘤内一科215病房内住院,我老伴陪护,我当时在睡觉被吵醒了。我看见我老伴正在同一名男子说话,我老伴说他偷了钱,让他把钱拿出来,这名男子手里拿了把刀,后来他把钱还给了我们走了,大概是1100多元钱。7、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30日凌晨3点左右我看见一个男子,下楼,后来薛XX的老伴告诉我刚才下楼的那个男子是小偷,进了他们屋,还拿了一把刀。8、证人吴XX的证言,证明在蔡震处搜出的斜挎包是李XX的。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蔡震年龄等自然情况。10、被盗物品照片,证明被盗物品情况。11、搜查笔录,证明对蔡震处搜查情况。12、扣押、发还、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蔡震物品被依法扣押、返还及随案移送情况。13、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李XX被盗物品情况及被盗的iphone4手机及男士鞋分别价值人民币600元、286元,被害人李XX被盗物品情况及被盗的iphone6手机、斜挎包及钱包分别价值人民币4700元、356.40元及171.85元。14、光盘,证明被告人蔡震作案情况。1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蔡震系累犯。16、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17、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蔡震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蔡震提出的其没有盗取被害人李XX的iphone6手机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李XX系案发后立刻报警,且其陈述能够与证人吴XX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蔡震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蔡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返还,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刑期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蔡震犯罪所得iphone6手机一部(鉴定价值人民币4700元)依法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李XX;被告人蔡震犯罪所得人民币200元及衣服裤子一套依法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李XX;被告人蔡震犯罪所得人民币700元依法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秦XX。三、被告人随案移送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黄金萍审判员 滕 飞审判员 胡威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