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滕飞与张修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飞,张修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滕飞。被执行人:张修利。申请执行人滕飞与被执行人张修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滕飞放弃权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31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