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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博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博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慈溪市仕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科杰,邹秀敏,杨洋,陈琼,吕亚军,汪义忠,王建利,林海峰,杨鲁群,谢岑,林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1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慈溪市博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仕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琼,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科杰。被执行人:邹秀敏。被执行人:杨洋。被执行人:陈琼。被执行人:吕亚军。被执行人:汪义忠。被执行人:王建利。被执行人:林海峰。被执行人:杨鲁群。被执行人:谢岑。被执行人:林宏财。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282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博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杨森压铸件有限公司、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慈溪市仕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科杰、邹秀敏、杨洋、陈琼、吕亚军、汪义忠、王建利、林海峰、杨鲁群、谢岑、林宏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802252.25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8936元、执行费1042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9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