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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万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权文与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权文,王春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万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刘权文,男,1963年04月16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被告:王春杰,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权文诉被告王春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将欠款给原告,故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