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长礼与白继华、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礼,白继华,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周长礼,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白继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桂荣,教师。申请执行人周长礼与被执行人白继华、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朱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原告周长礼要求被告白继华、王桂荣偿还的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11664元,合计29664元,由被告白继华、王桂荣偿还22000元,于2014年9月10日前付清,原告周长礼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白继华、王桂荣不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周长礼可按本息29664元扣减已履行的部分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被告白继华、王桂荣负担,于2014年9月1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周长礼。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白继华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以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白继华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桂荣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桂荣的工资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查询被执行人王桂荣的房产、土地、工商以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桂荣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长礼与被执行人白继华、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沛朱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