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阳某某,女。被告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红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校对责任人:谢红春打印责任人: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