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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连与被告李彩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刘小连,女,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临县白文镇白文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3261972********。被告李彩祥,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临县白文镇白文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3261971********。原告刘小连与被告李彩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连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3月8日依俗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后于1992年3月18日补办结婚证。婚后我与被告先后生育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年。我和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赌博,不务正业,还经常对我进行殴打。我与被告离婚的主要理由是我与被告共同生活20多年来被告经常打我,且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尽责任。我于2010年12月就离家到天津打工,2015年农历正月我回来与被告共同生活了几天,后于正月十八离家到天津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现我俩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债务谁名下的由谁负责偿还;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彩祥辩称,对原告所说结婚时间、办结婚证时间、分居时间无异议,不同意离婚。婚后我与原告感情挺好,夫妻间争吵在所难免,我承认打过原告,但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家庭暴力。原告所说我对家庭不尽责任不是事实,2012年我在内蒙打工期间被火烧伤,两年内我不能劳动。从今年开始我又打工,我挣的钱和因我被火烧伤后朋友看望我的钱都给了孩子。有时我也玩但玩的小,我认为这不属于赌博。经审理查明:1990年3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婚礼”仪式共同生活,后于1992年3月18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于1991年3月1日共同生育儿子李伟,现在山东鲁东读大学;于1993年6月11日共同生育女儿李奇,现在大同煤炭学院读大学;于1998年2月4日共同生育儿子李志,现在太原理发店当学徒。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争吵,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原告于2015年正月18日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置办财产,无存款,无债权。被告主张债务有欠白文村高候灯12000元,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20多年,双方应互相珍惜。人无完人,缺点、毛病在所难免,双方争吵,且均因家庭琐事,而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离婚主要理由遭受暴力,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二人完全可以互解互谅,和睦相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小连与被告李彩祥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春旺审 判 员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玉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王 瑜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