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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陆敏与唐建忠、唐锦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敏,唐建忠,唐锦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陆敏。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忠。被告唐锦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敏与被告唐建忠、唐锦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敏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此款已由陆敏预交),由陆敏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和代理审判员  徐晓磊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珅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