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朱海与赤峰市松山区猴头沟乡明安山联营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赤峰市松山区猴头沟乡明安山联营煤矿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86号原告朱海,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猴头沟乡明安山联营煤矿,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猴头沟村北台子村民组。负责人李清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猴头沟乡明安山联营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审 判 员 姜婷婷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郑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