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韩献章与庞亚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献章,庞亚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24号原告韩献章,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庞亚锋,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韩献章与被告庞亚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全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献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亚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献章诉称,2003年原告跟随被告在刘楼后面芦岗社区工地干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7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4年6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被告仍一直推托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7000元。被告庞亚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韩献章跟随被告庞亚锋在芦岗社区工地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7000元未付。2014年6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庞亚锋欠韩献章工资柒仟元整,于2014年12月31日还。2014年6月7日。庞亚峰韩献章”。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未按还款期限支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证人韩某的当庭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韩献章跟随为被告庞亚锋在芦岗社区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有效。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未按支付期限支付欠款,引起本案纠纷,应付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亚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韩献章劳动报酬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庞亚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