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与方为玲、汪齐、徐飞、方思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0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张应文,行长。被告:方为玲,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汪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飞,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方思敏,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