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何小龙与王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龙,王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30号原告何小龙,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波涛,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何小龙诉被告王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户籍所在地是: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仙女北路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化州市。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宛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