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缙执民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詹茂土与朱必胜、朱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詹茂土,朱必胜,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詹茂土。被执行人朱必胜。被执行人朱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茂土与被执行人朱必胜、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64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继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