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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艳与被告盘巨香、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艳,盘巨香,杨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杨丽艳,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盘巨香,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杨拥军,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审理原告杨丽艳与被告盘巨香、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丽艳接到本院于2015年6月7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