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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2015桃行初字第11号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桃行初字第11号原告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崔洪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南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法定代表人杨茂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向决中,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东青,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陈正辉委托代理人曹文卿,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起诉时适用法律有误,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铁 梅审 判 员 殷 载 媛人民陪审员 肖 正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