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文平与被执行人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平,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平与被执行人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1)岚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斌所购买的坐落于平潭县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林文平与被执行人吴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吴斌所购买的坐落于平潭县房产的查封。二、对本院作出的(2011)岚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