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翌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广州市翌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村工业南一横路1号之102。法定代表人宋嘉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龙,该公司员工。被告珠海盛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山二巷3号楼6楼之二。法定代表人何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晓霓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田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