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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玉连、陈君庭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陈玉连,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26。申请人陈君庭,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58。监护人陈玉连(同申请人陈玉连),系陈君庭之妹。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杜斌,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玉连、陈君庭要求宣告陈有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玉连、陈君庭述称,申请人陈君庭与被申请人陈有平系父子、申请人陈玉连与被申请人陈有平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陈有平于1997年8月离家出走,家人曾多处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无下落,被申请人失踪多年。被申请人陈有平之妻梁秀兰于1999年意外身亡。被申请人陈有平育有子陈君庭、陈志荣,女陈玉连。陈志荣于2001年6月26日在三灶镇坠楼身亡。陈君庭患二级精神××。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有平失踪并指定陈玉连为财产代管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户口本;2、常住人员信息登记表;3、珠海市公安局南水派出所、南水镇金洲社区居委会证明。经审查,被申请人陈有平,男,193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失踪前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南通工贸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陈君庭与被申请人陈有平系父子、申请人陈玉连与被申请人陈有平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陈有平于1997年8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有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有平仍然下落不明。又查明,被申请人陈有平之妻梁××于1999年意外身亡。被申请人陈有平二子陈××于2001年6月26日在三灶镇坠楼身亡。长子陈君庭患二级精神××,目前尚在治疗阶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1997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公告已满三个月,现申请人要求宣告陈有平失踪并指定陈玉连为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有平为失踪人;指定陈玉连为失踪人陈有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