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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高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姜德山诉姜维光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山,姜维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高初字第2239号原告姜德山,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被告姜维光,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姜德山诉被告姜维光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家的承包地让被告堆放了杂物,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倒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问题,系土地权属问题。该土地权属问题应由相关政府部门予以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德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0元,免予收取,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尤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