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高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姜德山诉姜维光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山,姜维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高初字第2239号原告姜德山,男,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被告姜维光,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原告姜德山诉被告姜维光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家的承包地让被告堆放了杂物,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倒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问题,系土地权属问题。该土地权属问题应由相关政府部门予以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德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0元,免予收取,其他诉讼费用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尤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