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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9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程光汉、江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光汉,江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965-8号申请执行人程光汉,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江卫东,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965-5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属被执行人江卫东所有四处房产,现因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需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卫东所有的下列房产的查封:1、位于肇庆市某商铺;2、位于肇庆市某商铺;3、位于肇庆市某商铺;4、位于肇庆市某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周 森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颖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