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蔡维刚与陈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维刚,陈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75号原告:蔡维刚,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晨,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它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维刚诉被告陈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维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成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