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851号原告:俞某。被告:王某。原告俞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