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保勤与安徽泗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勤,安徽泗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38号原告:刘保勤,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安徽泗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勤与被告安徽泗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勤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刘保勤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保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保勤负担。审判长 张均审判员 高艳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