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张某,女,1993年6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顾某,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0元,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退回原告张某125元。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