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林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方志与白山市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方志,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林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徐方志,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富民小区。被执行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川,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方志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松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证文)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韩景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郦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