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镇波、王林、钟宝丽、吴海明、胡红霞,莫标标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甲,韦某,黄某甲,王某,钟某,吴某,胡某甲,莫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63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某,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又因赌博于2014年9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曾因赌博于2009年4月14日被行政拘留二日;又因赌博于2010年8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再因赌博于2010年10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2011年7月8日刑满被释放;再因赌博于2014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曾因赌博于2011年5月2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因赌博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曾因介绍卖淫于2008年9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又因赌博于2014年9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某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莫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王某、崔某甲、钟某、吴某、韦某、胡某甲、莫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某甲、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14年8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与李闯、“老莫”(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福田区华艺大厦四楼轩雅茶馆井冈山房等地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钟某、吴某、韦某等人在赌场“赌一门子牌”以招揽赌客;雇用被告人胡某甲负责在赌场发牌、抽水等;雇用被告人王某管理水钱,被告人王某、崔某甲按照被告人黄某甲的指示借钱给赌客,收取利息;雇用被告人莫某负责为赌场看场、望风。2014年9月18日19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在本市福田区华艺大厦四楼轩雅茶馆井冈山房将正在进行赌博活动的被告人胡某甲、王某、莫某、钟某、吴某、韦某、崔某甲及参赌人员谢某、易某等人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赌资、赌具扑克牌、骰子等。被告人崔某甲未被处理。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崔某甲再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5日0时许,民警将行政拘留期满释放的被告人黄某甲、崔某甲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账本、账单、扑克、骰子、笔记本等物证;被告人黄某甲、王某、崔某甲、钟某、吴某、韦某、胡某甲、莫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租用房屋合同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周某、胡某乙、谢某、刘某、易某、曾某、李某乙、陈某甲、黄某乙、晏某、陈某乙、崔某乙、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甲、王某、崔某甲、钟某、吴某、韦某、胡某甲、莫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王某、崔某甲、钟某、吴某、韦某、胡某甲、莫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崔某甲在开设赌场中所起作用问题,被告人崔某甲曾供述称其与黄某甲是朋友,黄某甲叫其到他赌档帮忙,带朋友去赌,黄某甲有时会把抽水的钱放在其这里,赌客再向其借走,因为黄某甲怕赌客借钱不还,就把钱经其手借出;被告人钟某曾供述称崔某甲是在赌档里“放数”的;被告人吴某曾供述称崔某甲是跟着黄某甲在赌档里做事的,负责“放数”,如果有人找黄某甲借钱,黄某甲就叫崔某甲“放数”等;被告人的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崔某甲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按照黄某甲的指示在赌档做事,借钱给赌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崔某甲、钟某、吴某、韦某、胡某甲、莫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均能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告人因本案赌博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崔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四、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五、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六、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七、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八、被告人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九、随案移交的赌博工具等物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某甲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定罪量刑不当:一、其并没有管理水钱,水钱全部由王某管理;二、其借钱给其他赌客,是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并未从中收取利息;三、其在赌场只是充当一个普通打工者的角色;四、其在赌场没有占股份,更没有参与赌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韦某上诉提出,一、其只是受朋友老莫的聘请去棒场,总共几天的时间,其既不是老板也不是股东,老莫给其几百元的工资,获利极少,其在整个案件中只是起次要作用;二、钟某和其都是赌门子,其与钟某相比所起作用较小;三、其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父亲年事已高。综上,原判量刑不当,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服务社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甲、韦某,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王某、钟某、吴某、胡某甲、莫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崔某甲、韦某,原审被告人王某、钟某、吴某、胡某甲、莫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崔某甲、韦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崔某甲明确供述黄某甲叫其到赌档帮忙,黄某甲有时会把抽水的钱放在其这里,赌客再向其借走;同案犯钟某、吴某均证实崔某甲在赌档里负责“放数”,即借钱给赌客;上述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实崔某甲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按照黄某甲的指示在赌档做事,借钱给赌客。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定崔某甲、韦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已对其从轻处罚。崔某甲、韦某以此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对其再予从轻处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崔某甲、韦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永 鹰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晨(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