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风台、王明栋等与何树华、宋婷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605-1号原告王风台(系死者配偶)。原告王明栋(系死者长子)。原告李淑君(系死者四女)。原告王明美(系死者长女)。原告王明(系死者四子)。原告王明丽(系死者二女)。原告王明发(系死者三子)。原告李建华(系死者五子)。原告李淑美(系死者三女)。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计锋。被告何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彬。被告宋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普廷,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顺旭、高源。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已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360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宋婷名下的鲁H×××××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婷名下的鲁H×××××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