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仙民初字第49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桂东,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思帆,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某甲,女,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少聪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桂东、江思帆,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因一同在外地打工认识并开始谈婚,于2003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6月13日生育长女陈某乙,2006年12月27日生育次女陈某丙,2010年3月6日生育幼子陈某丁。原告原以为婚姻生活是幸福的开始,却未曾想过婚后两人相处是如此艰难。由于婚前缺乏互相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常因小事发生争吵,几年的婚姻生活让原告身心俱疲。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协商过离婚,均没有结果。为避免双方在一起继续无休止的争吵和毫无感情的夫妻生活。原告自2009年7月起独自外出打工,之后,原告每次回来,双方均形同陌路,再没有在一起生活,原告每年回来仅是看望一下孩子及父母亲后就匆匆离开。原、被告分居至今已长达五、六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尽快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婚生次女陈某丙、幼子陈某丁随原告生活,长女陈某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这么多年来,原告每年回来一次,原告说分居已经有五六年是不可能的。这么多年来三个孩子都是随我生活,让原告拿生活费来抚养孩子原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原告在外出轨,已再生育一孩子。这十几年来都有感情,如果没有感情怎会与我生育了五个孩子?其中有两个因为家庭原因交由其他人抚养,而这么多年来三个孩子都是我独自抚养,原告没有尽到其做父亲的责任。我要求与原告和好,且我已经进行过结扎手术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因一同在外地打工认识并开始谈婚,于2003年4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6月13日生育长女陈某乙,2006年12月27日生育次女陈某丙,2010年3月6日生育幼子陈某丁,三个子女现与被告一起生活。2005年和2007年双方还生育二个女孩,均在女孩出生不久送给他人抚养。2008年,原告在广州市生病,要求被告给予照顾和费用,被告未能满足其要求,致双方发生纠纷。过后,双方还因其他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09年至今,原告长期在外打工,每年约回家一次;被告也以打工为生,三个孩子随其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本、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双方在庭审时的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结婚十几年来,夫妻感情基础尚可。原告多年在外打工,与被告分开生活,但并不属于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同时,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有十几年的夫妻感情,期间也共同生育了五个孩子,抚养了其中三个孩子。强烈要求和好。原、被告多年婚姻生活中虽存有争执、纠纷,均因家庭生活琐事所致,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加强思想情感沟通,多考虑三个孩子的权益,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婚姻生活中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加强沟通,及时妥善解决,以期弥合感情裂痕,不宜草率离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具备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给当事人家庭完整以更多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账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少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凯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