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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觅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晶云物资有限公司与徐再元、张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晶云物资有限公司,徐再元,张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觅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武汉晶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法定代表人江兵,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5195295-6。委托代理人杨彩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再元,男,汉族,成年。被告张建刚,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晶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再元、张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晶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晶云物资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晶云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晶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