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曾伍英与邬海东、陈远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伍英,邬海东,陈远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30号原告曾伍英,退休职工。被告邬海东,农民。被告陈远智,干部。原告曾伍英与被告邬海东、陈远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冬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汉权和人民陪审员杜红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许啸源担任记录。原告曾伍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远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海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伍英诉称,被告邬海东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陈远智做担保人,并立下借条为凭。被告邬海东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追偿,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龙州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邬海东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陈远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欠条,以证明被告邬海东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陈远智作担保的事实。被告邬海东和被告陈远智均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也均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邬海东和被告陈远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曾伍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6月20日,被告邬海东因生意周转资金不足,向原告曾伍英借款30000元,被告邬海东当即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曾伍英收执,并承诺同年8月1日还清。同年7月31日,被告陈远智作为借款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还款期限到后,原告曾伍英经多次追偿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邬海东和被告陈远智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邬海东向原告曾伍英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邬海东亲笔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和被告邬海东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邬海东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远智在欠条上签字作担保,但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依法视为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六个月,原告在担保期限内起诉要求被告陈远智对该笔借款3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邬海东偿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曾伍英,被告陈远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900元,由被告邬海东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冬玲审 判 员 刘汉权人民陪审员 杜红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啸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担保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