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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吴疆代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吴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屠传孝,主任。被执行人吴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吴疆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疆至今未予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疆在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工资每月提取元,直至提至36800元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