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京成与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京成,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881号原告孙京成,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街*号,事证第110000000114。法定代表人张锁江,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仲青,女。委托代理人彭锐,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京成与被告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过程工程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绍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京成诉称,过程工程所篡改我档案中关于工龄、岗位、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记载,并依据错误的记载在2006年工资套改时核定了我的工资,进而致使我的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基数低于应有标准。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过程工程所支付我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5月4日期间工资差额283501.93元及违约金43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孙京成的诉讼请求涉及工资套改问题,而工资套改问题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鉴此,本院对孙京成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京成的起诉。孙京成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绍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立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