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邵永进与解粉妮、任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进,解粉妮,任爱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邵永进。被告:解粉妮。被告:任爱红。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邵永进与被告解粉妮、任爱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邵永进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永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邵永进负担。审判员  包自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