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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昔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昔阳县乡镇局自备车管理站申请执行赵计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乡镇局自备车管理站,赵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昔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乡镇局自备车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王爱晓,男,50岁,任该站站长。被执行人赵计平,女,1963年1月30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住县xx厂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昔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计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计平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计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计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行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如生 来源: